一、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
所有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均須要課繳薪俸稅。申報收入時,應填寫未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yè)退休計劃供款前的入息
二、我須要繳付薪俸稅嗎?
你可能須就于香港產(chǎn)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而繳納薪俸稅;凡因擔任任何職位(包括董事)、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屬應課稅收入。如你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即使你并無應課薪俸稅的入息,亦須填妥報稅表并于限期前提交稅務局。
如你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員身分受聘,你會被視為自雇人士,你便須就有關入息課繳利得稅。
三、我是否自雇人士
在沒有任何雇傭關系下,如果你從買賣貨品、提供專業(yè)或個人服務賺取入息,你就會被視為經(jīng)營行業(yè)、業(yè)務或專業(yè),亦即自雇人士。自雇人士可以是東主或是合伙業(yè)務的合伙人。
自雇人士的稅務責任作為自雇人士,你須就獨資業(yè)務或合伙業(yè)務賺得的應評稅利潤課繳利得稅,你須要:
備存足夠的業(yè)務紀錄至少7年;
根據(jù)你的會計紀錄擬備賬目;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業(yè)務利潤或虧損;
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fā)出的報稅表,否則你應于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你須要課稅;
如你的業(yè)務已結束,你須于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如你的地址有所更改,你須于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以及
繳付你的稅款。
四、若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則你在有關課稅年度從該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獲豁免征收薪俸稅。
在決定受雇工作的來源地時,以下3項都是考慮的因素:
A、雇傭合約洽談、訂立和執(zhí)行的地方;
B、雇主的居住地;以及
C、支付雇員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項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fā)生,該受雇工作即可視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稅務局保留權利在適當?shù)膫€案中考慮該3項因素以外的情況。
五、董事
如你的職位是履行根據(jù)《公司條例》所載的職務和責任,即屬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應法例所定類似性質,則屬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稅務上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一般而言,如你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你于有關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你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shù)繳納香港薪俸稅,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稅務豁免或寬免。
六、雇員
如你是雇員而受雇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zhí)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務寬免。